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文件;

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控股股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若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还应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