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 第二节 期货经纪业务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十三条 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五十五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结算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并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进行查询。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方式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进行确认…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销户手续。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第三节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节 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六十五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十七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第六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