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