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