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

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期货公司控股、参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报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