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