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
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变更;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