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