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一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一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