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询问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查询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客户资产账户;
检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调阅交易、结算及财务数据。
询问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查询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客户资产账户;
检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调阅交易、结算及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