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