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的案件管辖,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部署专项检查时确定。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 第十四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移交案件管辖权应当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其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3种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节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第三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第三十四条 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主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 第四节 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本规定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 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四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第四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 第四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案: 第五十二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期间以日、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9月20日发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0年4月25日印发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同时… 相关版本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2019)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