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证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