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证据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