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3种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