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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节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3种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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