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