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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一节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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