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