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确认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开始;
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当事人、执法人员依次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记录人在笔录中记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