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