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