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本规定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第四节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