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