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