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可以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