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三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