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