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