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