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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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1993年)
-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1年)
- 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2000年)
-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 银监会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2013年)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