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