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六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 附件:1.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2.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略) 3.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略) 4. 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略) 5. 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略) 6. 文书印制、填写说明(略)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