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