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非现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处罚机关名称及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1人有2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1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 第二节 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 第三十四条 拒不拆除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 第三十五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