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四条 拒不拆除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