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