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五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