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