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