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非现场处罚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非现场处罚 第三十条 1人有2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1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1人只有1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2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2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