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