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