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非现场处罚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非现场处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