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