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