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