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