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