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