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