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需要记分的,记分分值标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执行。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引用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