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三、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 四、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 六、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九、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十、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十一、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十二、 增加六条,作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十三、 增加二条,作为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十四、 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 十五、 增加二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十六、 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十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